| 基本职能:
1.对本区域贯彻执行教育、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情况进行督导。
2.统筹规划、组织实施本区教育督导工作,研究制定本区教育督导制度及评估指标体系。
3.对下级人民政府实施素质教育工作进行督导。
4.对本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年文盲工作进行督导。
5.参与对下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抓教育工作的实绩进行考核。
6.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履行教育的职责进行督导。
7.对下级人民政府教育经费投入、使用、管理及教师工资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统筹管理、组织实施对中小学(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督导评估及其办学水平的评估。
9、对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研和专项督导,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教育部门报告、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10.组织教育督导科研和教育督导人员培训工作。
11.参与评审教育先进集体与个人。
12.承办上级教育督导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